起 诉 书
被告人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3199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淅川县**镇**村**号。2019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1月1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柴某某去到本市樟木头镇柏地社区**路**号,该处一楼系被害人孙某某一家所居住,柴某某见一楼大门没锁好,便进入室内欲盗窃财物,此时被孙等人发现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将柴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孙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柴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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