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门,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曾于2005年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于201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凌晨,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小区地下停车场**号车位,被告人柴某某用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左后侧车门玻璃毁坏,盗窃车内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八个乐橙牌摄像头。被盗摄像头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0年5月2日凌晨,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小区地下停车场**号车位,被告人柴某某用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绿色丰田霸道汽车左后侧车门玻璃毁坏,盗窃车内43000元人民币及一条黄金项链、两枚黄金戒指、两个黄金吊坠。被盗黄金饰品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0903元。被毁坏汽车玻璃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770元。
2020年5月13日凌晨,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小区地下停车场**号车位,被告人柴某某用携带的折叠刀将被害人孙某某的黑色奔驰汽车右后侧车门玻璃毁坏,盗窃车内27000元人民币、一个黑色钱包及证件。
被告人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起赃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录像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坤
检察官助理:孟庆妤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柴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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