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22419**********,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住张掖市临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临泽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泽县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柴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并砍伐临泽县**镇**村农户张某某的杨树358棵。经聘请临泽县林业勘察设计队林业工程师鉴定:被采伐的358棵杨树,共消耗立木蓄积69.870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
2.证人柴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应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宏
范亚胤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张掖市临泽县**镇**村*社*号;
2.侦查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