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环保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柴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河北省定州市明月店镇三十里铺村479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2月12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柴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定州市开元镇赵庄子村南租用的厂房内非法破碎、加工医疗废弃的输液管等废物共4.88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雷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破碎、加工医疗废弃的输液管等废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立彬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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