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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下午,被害人肖某某在被告人柴某某居住的泸州市江阳区**路**宿舍外砍树,引起柴某某不满。柴某某找到肖某某,在二人理论过程中,柴某某用拳头打击肖某某头部、胸部,肖某某随后离开现场。2019年4月27日中午肖某某感觉呼吸困难,其家人将肖某某送到医院医治,经泸州市中医医院医院诊断,肖某某胸部闭合性损伤,右侧第2、3肋骨骨折,右侧气胸。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肖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淳哲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715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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