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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5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1989年6月5日因盗窃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4月21日因流氓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12月25日因盗窃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9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秦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2016年12月16日因吸毒被秦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5月24日因赌博被秦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元。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次退回秦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秦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3日13时许,在秦安县兴国镇鞋帽城对面农行家属院门口,被害人胡某某与被告人柴某某因债务问题发生矛盾,后柴某某朝胡某某的左脸打了两巴掌、一拳,将胡某某打倒在地后,朝胡某某的胸部踏了一脚。经秦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胡某某外伤致右侧3、4及左侧5-7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2.外伤致头皮血肿属轻微伤。被告人柴某某自首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冯某某等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等、秦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因债务纠纷故意伤害被害人胡某某的身体,造成胡某某轻伤二级及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自首到案,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长兵

检察官助理  王文亮

  2020年9月27

附件:

1.被告人柴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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