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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挪用资金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86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原中房星苑业主委员会副主任,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小区**号1997年3月4日因流氓罪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10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9年4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7日,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收取人民币十五万元保证金,经**业主委员会成员协商,该保证金指定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被告人柴某某存入其个人建设银行帐户进行保管。被告人柴某某在保管保证金过程中,多次私自挪用保证金用于个人使用。从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柴某某共计挪用资金十五万元,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单据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2019年11月22

附:

    1.被告柴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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