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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柴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出租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柴某某于2019年5月份开始至2019年11月份,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百货店内收受他人非法香港“六合彩”投注,并将收到投注交给其六合彩上家(另案处理)。从2019年第44期至71期及第124、125期约共29期,每期收受他人投注金额约1000多元至10000多元人民币不等,共收受他人投注约1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柴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号**百货店被抓获,并起获记账本、码单各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晶晶

2020年3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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