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 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23日期间,被告人柴某某先后十五次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罗某某在其居住的西安市临潼区**村**组一民房内与其一起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孙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柴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助理 白 斌
2020年4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柴某某现羁押于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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