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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柴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9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苑小区**座**(户籍地:山西省浮山县**乡**村**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柴某某在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万柏林派出所内,因不满民警对违法嫌疑人徐某某执行行政拘留,推搡、殴打执法民警高某某,阴碍民警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松

(院印)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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