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75********,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其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柴某某与朋友在**养老院附近一饭店吃饭喝酒,之后其持B2D型驾驶证驾驶陕E****6号小型轿车前往县城**站,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楼十字西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娇
检察官助理:汪 柯
2020年10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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