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现在深州市唐奉镇****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深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号的白色别克牌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深州市**村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2.8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深州市唐奉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