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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 ,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住河间市******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20时42分许,被告人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为冀******的面包车行驶至任丘市麻家坞镇大河路至南畅支公路段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2.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证信息查询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柴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筱红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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