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柴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市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柴某甲在怀化市鹤城区三眼桥其朋友家中饮酒用餐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湘N64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径正清路与顺天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1.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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