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镇**村**号。2013年12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柴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杭州市萧山区**市场出发,准备去**街道**村租房睡觉,后沿建设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地铁站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4.3mg/100mL。
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崇杰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1、被告人柴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2册
3、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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