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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系济南市市中区济南**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住济南市历城区**镇**号。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柴某某驾驶鲁******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烟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济宁路路口右转向南时,遇被害人薛某某驾驶鲁******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薛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认定,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柴某某已赔偿薛某某近亲属,并取得其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和收到条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车辆凭证、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人员信息查询等;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尸体检验鉴定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柴某某系自首,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丽丽

检察官助理:孙倩倩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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