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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住威海市环翠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柴某某驾驶鲁K**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兰陵县迎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交汇处东150米时,将行人吴某某撞倒,致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佳慧

2020年424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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