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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95********,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河南省新安县户籍地河南省孟州市**镇**村**街**号,现住河南新安县县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柴某某按崔某某的要求注册成立新安县**商贸有限公司并在建设银行开设账号为410501686908********的对公账户,后柴某某将该公司营业执照等手续及对公账户以3715元的价格卖给崔某某,由其售卖给他人。2019年11月至12月份,重庆市李某某被网络诈骗19600元,2019年12月23日其中600元被转入该账户,2020年1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分局对李某某被网络诈骗案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柴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江霞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柴某某现被羁押在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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