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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马某寻衅滋事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汉族,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84********,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系中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佳园******单元**2011年7月14日因故意伤害被陇南市成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调解处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1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某某,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曾用名马某,男,回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3********,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系中国**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分公司麦积**处维护助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马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在天水市秦州区“**”酒吧送柴某某、马某下楼的乔某和吴某相撞,吴某道歉后,被告人柴某某、马某与吴某一同乘坐电梯下楼。当吴某走到秦州区**路**公交车站准备搭车回家时,柴某某和马某故意纠缠不让吴某离开,在吴某拨打手机过程中柴某某将其手机夺去扔掉,后柴某某对吴某长时间进行殴打,期间马某在吴某身上踢了一脚并拿走被柴某某扔掉的吴某**手机一部。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马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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