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柴某某(曾用名***),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7********,湖南省平江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平江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2000********,湖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6时40分许,在本市芙蓉区白沙路“一球”**网吧内,被告人胡某甲在上网,被告人柴某某坐在旁边观看。柴某某发现自己旁边机位的被害人彭鹏彭某某离开座位,彭鹏彭某某的座椅上有一台手机。柴某某拿起该手机就告知胡某甲自己捡了手机,并当着胡某甲的面经过几次试验解锁了手机屏幕,然后和胡某甲带着被盗的手机一同离开网吧。
被告人胡某甲通过彭鹏彭某某手机相册里的身份证号码找到了彭鹏彭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将彭鹏彭某某微信账户中的3100元人民币以微信扫码的方式分别转至自己和柴某某的微信账户,每人分得1550元。被盗的土豪金色“苹果”牌7型手机(鉴定价值1235元)放在胡某甲驾驶的汽车里。
案发后,被盗的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彭鹏彭某某,被告人柴某某、胡某甲的家属赔偿了彭鹏彭某某的全部损失,彭鹏彭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柴某某、胡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视频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及交易明细,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彭鹏彭某某的陈述;4.证人胡朋胡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柴某某、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柴某某、胡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柴某某、胡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对被告人柴某某、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历玉换
2020年6月10日
1.被告人柴某某(17673117015)、胡某甲(xxxx****)均在家候审;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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