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柴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委,现住松原市******小区1号楼**单元**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8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 捕前住四平市铁西区**小区**栋**单元**室。无违法犯罪经历。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其被上网追逃于2020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派出所抓获归案),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梨树县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柴某某担任**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王某某担任经理,在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室办公楼设立**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以开展出借咨询服务、融资管理和“投贷结合”业务为名,通过招聘业务员口口相授宣传,并让业务员打电话和发传单宣传,还通过媒体、宣导会等公开方式宣称“国资系+上市系”蒙骗群众,承诺12%—18%不等的年化收益率,以高投入,高利息,高回报,有保障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29人非法吸收资金,非法吸收投资存款金额506万元(719-116-80-17=506)。案发前已返还本金36万,返还利息59460元。案发后,被告人柴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另案被告人蒲某某供述、其他证据及起诉书;

4.投资人冷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于某某、于某甲、孟某某、王某某、于某乙、孟某某等人证言;

5.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6.营业执照、投资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收款确认函、银行交易明细等;

7.谅解协议;

8.四平天邦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

9.扣押清单、票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柴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王某某在担任**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负责人、经理职务期间,分工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越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柴某某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押于梨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四平天邦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一册;

3.光盘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