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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柴某某、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妨害公务罪)(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河南省滑县*******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河南省滑县**镇**村*区**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妨害公务罪,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柴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2月份,被告人柴某某、刘某某二人在滑县**镇**村*街中间北边水坑边开垦的菜地上播撒罂粟种子,用于吃蒸菜。2020年3月20日,滑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排查非法种植罂粟行为至此将其查获,经清点罂粟苗共计2560株。经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鉴定:河南省滑县公安局送检的植物为罂粟(幼苗)。

在民警铲除清点罂粟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伸手抓起一把罂粟苗声称要自己吃了,后被民警王某某等人制止,反抗中用嘴咬伤王某某的胳膊。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39cm2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及指认照片;2.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查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3.证人栗某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关于河南省滑县公安局提供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涉案植物的物种检验鉴定报告,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出警视频、执法记录仪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柴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共同非法种植罂粟,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凤丽

检察官助理:冯艳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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