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柴某、梁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柴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04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路**号**栋*户。被告人柴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5日到蒙城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023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被告人柴某出资从外地购买两台捕鱼机及附属设备,安装于蒙城县城关镇淝河路乐堡美食广场东北角的一房间内开设赌场。被告人柴某雇佣梁某某为其赌场进行管理和经营,梁某某收取参赌人员赌资进行上退分、兑换相应分值赌资,并将每日收取的赌资用微信转帐方式付给柴某。该赌场于2018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赌资3278元、抓获参赌人员三人。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梁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共微信转账给柴某的涉案赌资款为153980元。经亳州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柴某、梁某某开设赌场所使用的赌博机为16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赌博机、赌资等;

2.书证:抓获记录、归案证明、交易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柴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亳州市公安局对赌博机的鉴定结论;

6.检查、辨认、笔录:查获记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梁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O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蔡风雷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柴某现取保于蒙城县城关镇河东社区望月路***号*栋*户;梁某某现取保于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微信交易查询记录6页。

3.现场查获的赌资款3278元。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