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住云州**乡**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柴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廖某某介绍大同市天镇县、阳某某和河北省怀安三地的光伏发电项目的土建工程,先后与被害人廖某某签订了两份劳务合同书和一份协议书,共骗取廖某某人民币5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宏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柴某某现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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