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柳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街道**号,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2月19日至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柳某与岳某某(未满16周岁)、结拜妹妹陈某甲(未满16周岁)、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仙游县**镇**村路口**奶茶店喝奶茶期间,被告人柳某结拜的妹妹陈某甲与同案人温某甲(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同案人温某甲便联系其邻居同案人林某甲(另案处理),后同案人林某甲纠集陈某丙、郑某某、林某乙等十余人到仙游县**镇**村路口**奶茶店,欲与被告人柳某斗殴。被告人柳某及岳某某便纠集同案人张某甲、胡某某、张某乙、陈某丁、黄某甲等十余人(另案处理)。2019年8月14日21时许,双方在仙游县**镇**村路口发生斗殴,后同案人林某甲一方见打不过对方,便逃离斗殴现场。期间,同案人温某甲、温某乙被殴打致伤。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温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案人温某甲的体表未见明显损伤及功能障碍。
被告人柳某于2019年10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柳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柳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供述和辩解:林某甲、黄某乙、陈某丁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伙同同案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强
检察员:黄朝鹏
2020年2月26日
附:
(一)被告人柳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_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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