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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盗窃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柳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现住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原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柳某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眉山市东坡区**街**号附**号被害人张某甲家中实施盗窃,后被回到家中的张某甲等人抓获。

被告人柳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石某某、李某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柳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兰

检察官助理:胡力中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无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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