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柳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小区。2014年11月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桦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桦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桦南县森林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桦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伐林木犯罪
1.2013年6月,被告人柳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已所有的位于桦南县**乡**村**队东山的树木砍伐。经七台河市鑫东林林业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种植面积17.9公顷的森林植被完全被破坏, 达到严重毁坏程度, 参地面积内被滥伐的林木株数为15161株(天然林柞树、桦树), 立木蓄积为1053立方米。
2.2014年7月,被告人柳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已所有的位于桦南县**镇**村村东护路林杨树砍伐。经双鸭山市医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林木位于桦南县**镇**村村东, 所采伐树种为杨树, 共计原木139.38立方米, 被采伐杨树折合蓄积167.7256立方米。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
2013年6月,被告人柳某雇佣工人将个人所有的位于桦南县**乡**村**队东山林地内的柞树和榛树放倒, 用旋耕犁将土地旋耕,后将开垦的林地用于种植人参,改变林地用途。经七台河市鑫东林林业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桦南县**乡**村**队东山改变农用地(林地)用途的林地总面积为268.5亩。
被告人柳某于2014年9月14日主动向桦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柳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肖某甲、杨某某、肖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柳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七台河市鑫东林林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双鸭山市医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桦南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柳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东平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柳某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小区;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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