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柳某某等人诈骗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昌县**栋**。2016年11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2日被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2019年10月12日。

被告人柳丽丽,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富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2日被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2019年10月12日。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昌县**栋**。2016年11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1日被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富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柳丽丽、陈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25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柳某某从湖北省来到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永年镇,与其妹妹柳丽丽商量共同从事电信诈骗,约定所骗取的资金除去作案成本后二人平分。柳某某将实施诈骗的事情告知了其妻子陈某某,安排其在湖北省从卡商处收取诈骗提现的资金。柳某某负责购买好用于作案的老年手机、广州电信电话卡、需要办理信用卡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收取诈骗资金的私人银行账户。

作案的地点最初在富某某**镇**村**组**号周某某、柳丽丽夫妇的老家住宅,2019年4月23日作案地点转移到由被告人周某某出面租用的富某某城银杏苑5栋3单元503号房间。

2019年4月初至2019年6月5日,被告人柳某某、柳丽丽二人隐瞒真相,冒用广州华亚投资有限公司名义,虚构事实,以代办信用卡的方式,通过拨打电话联系全国各地的数百名被害人,用假冒的信用卡对他人实施诈骗。

作案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首先由被告人柳丽丽冒充广州华亚投资有限公司信用卡办理中心的业务员,针对购买到的人员信息,逐一打电话吹嘘自己所在的公司可以代办信用卡。对有需求的被害人,谎称需要为其准备一些资料要收取材料费,要求对方先行支付300元材料费到其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收到钱后,被告人柳某某找人制作虚假的银行信用卡,为获得信任,在向被害人提供假的信用卡时,还一并提供可以查询对应信用卡信用额度的一个网站的二维码资料给被害人。待被害人收到这些物品后,柳丽丽再次用电话通知被害人,以收取代办费的名义,要求对方根据所申请的信用卡的信用金额支付2%的资金到其指定银行账户。随后,柳丽丽告知对方下一步由公司信贷部的人员联系其完成信用卡激活开通,将诈骗活动引入下一环节。之后,由柳某某冒充公司信贷部的工作人员上场,通过电话继续欺骗被害人,以被害人的还款能力达不到要求要注销信用卡、需要资金证明被害人具有消费和偿还的能力为借口,要求被害人提供资金来作担保和制作银行流水,并谎称该环节收取的资金在过账后会立即返还到被害人持有的信用卡里,骗取被害人信任继续支付资金到其指定账户。骗取的资金到了被告人指定的账户后,柳某某立即通知卡商通过POS机以刷卡消费的方式把钱套出。2019年5月作案期间,被告人柳某某还邀约他人与自己一起冒用广州华亚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共同作案,采用上述方式骗取他人资金。

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湖北省孝昌县**次从卡商处经手收取诈骗资金,其将一部分留存,一部分存入柳某某的账户和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中,其中存入周某某账户95300元、存入柳某某账户26900元,合计122200元。2019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将其账户上收到的赃款97800元陆续取出交由柳某某处理,并经手分得赃款1万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柳某某伙同柳丽丽或者邀约其他人员,利用电话作案骗取被害人李某甲、赵某某、王某某等17人资金共计177800元,其中柳丽丽参与作案诈骗资金共计140500元。

(1)2019年4月10日至4月16日,在富某某**镇**村**组**号周某某、柳丽丽住宅,柳某某、柳丽丽结伙骗取广东省珠海市的被害人李某乙21300元。

(2)2019年4月10日至4月17日,在富某某**镇**村**组**号周某某、柳丽丽住宅,柳某某、柳丽丽结伙骗取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的被害人茆兆洋21300元。

(3)2019年4月27日至5月11日,在富某某银杏苑5栋3单元503号,柳某某、柳丽丽结伙骗取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的被害人朱某某17300元。

(4)2019年5月3日至5月9日,在富某某银杏苑5栋3单元503号,柳某某、柳丽丽结伙骗取浙江省义乌市的被害人马某某1800元。

(5)2019年5月5日至5月10日,在富某某银杏苑5栋3单元503号,柳某某、柳丽丽结伙骗取广东省肇庆市的肖世强18300元。

(6)2019年5月6日至5月10日,在富某某银杏苑5栋3单元503号,柳某某、柳丽丽结伙骗取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的被害人赵某某23300元。

(7)2019年5月7至5月13日,在富某某银杏苑5栋3单元503号,柳某某、柳丽丽结伙骗取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的被害人王某某28800元。

(8)2019年5月7日至5月14日,在富某某银杏苑5栋3单元503号,柳某某、柳丽丽结伙骗取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庆县的被害人李某甲20300元。

(9)2019年5月9日至5月13日,在富某某银杏苑5栋3单元503号,柳某某、柳丽丽结伙骗取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的被害人林某甲2000元。

(10)2019年6月2日,在富某某银杏苑5栋3单元503号,柳某某、柳丽丽结伙骗取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的被害人张某甲300元。

(11)2019年6月4日,在富某某银杏苑5栋3单元503号,柳某某、柳丽丽骗结伙取结伙湖北省博罗县的被害人张某乙300元。

(12)2019年5月5日至5月13日,在富某某银杏苑5栋3单元503号,柳某某邀约他人一起骗取湖南省冷水江市的被害人童某某2300元。

(13)2019年5月7日至5月14日,在富某某银杏苑5栋3单元503号,柳某某邀约他人一起骗取广东省深圳市的被害人黎某某28800元。

(14)2019年5月8日至5月14日,在富某某银杏苑5栋3单元503号,柳某某要邀约他人一起骗取河南省内黄县的被害人刘某某1800元。

(15)2019年5月9日至5月14日,在富某某银杏苑5栋3单元503号,柳某某邀约他人一起骗取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的被害人吴某某18300元。

(16)2019年5月10日至5月13日,在富某某银杏苑5栋3单元503号,柳某某邀约他人一起骗取福建省晋江市的被害人林某乙2300元。

(17)2019年5月11日至5月14日,在富某某银杏苑5栋3单元503号,柳某某邀约他人一起骗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的被害人姚某某3300元。

作案后,被告人为逃避打击,每隔一段时间将用于作案的手机、电话号码、被害人的信息资料、收款记录等予以销毁。

四名被告人系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已退赃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电话卡、电脑等,提供给被害人的假信用卡。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说明,银行账户资金明细资料,记载被害人信息的资料、前科累犯材料等。

3.证人苏某某、江某某、柳礼节等人的的证言。

4.李某乙等十七名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柳某某、柳丽丽、陈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电话记录、短信记录、电子付款记录、作案网站内容等电子数据。

8.作案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柳丽丽、陈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柳丽丽、陈某某、周某某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他人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柳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诈骗,酌定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退赔赃款,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五万元。

被告人柳丽丽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诈骗,酌定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退赔赃款,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柳丽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四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诈骗,酌定从重处罚;具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退赔赃款,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诈骗,酌定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退赔赃款,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梅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柳丽丽、陈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富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8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9张。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