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柳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田留苗、张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7日、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柳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以投资倒卖运动服饰为由向他人借款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或口头约定的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保本付息。经审计,被告人柳某某通过直接及他人帮助的方式共向32名投资人吸收存款本金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其中返还利息3000余万元。
被告人柳某某于2019年9月2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借条复印件,投资合作协议复印件,借款协议复印件,确认函复印件,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列表,支付宝账单,银行交易流水,信用卡对账单,照片制作说明,交易小票照片,聊天记录截图,进货记录复印件,账本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周某某、焦某某等59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5.鉴定意见:东易审字(2020)第5-006号审计报告,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材料: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柳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仁
检察官助理:叶丽丽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9册,审计报告1份,散材料23页,散材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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