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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甲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柳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派出所**社区**路**栋**门**房,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街道**社区**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我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因事实不清,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7日补侦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7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22日);因事实不清,我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侦重报;因案情复杂,我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柳某甲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路**租房内,先后贩卖给杜某某4次海洛因、贩卖给柳某乙5次海洛因、1次丁丙诺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贩卖给杜某某4次海洛因

1、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柳某甲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岭其租房内,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杜某某大约0.1克海洛因。

2、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柳某甲在天心区**路**岭其租房内,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杜某某大约0.1克海洛因。

3、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柳某甲在天心区**路**岭其租房内,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杜某某大约0.1克海洛因。

4、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柳以然在天心区**路**岭其租房内,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杜某某大约0.2克海洛因。

(二)贩卖给柳某乙5次毒品海洛因、1次丁丙诺啡

1、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柳某甲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岭其租房内,以赊账的方式,卖给柳某乙大约0.1克海洛因,记账100元。

2、2019年6月17日9时许,被告人柳某甲在天心区**路**岭其租房内,以赊账的方式,卖给柳某乙一粒丁丙诺啡和一瓶盐水,记账84元。

3、2019年6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柳某甲在天心区**路**岭其租房内,以赊账的方式,卖给柳某乙大约0.1克海洛因,记账100元。

4、2019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柳某甲在天心区**路**岭其租房内,以赊账的方式,卖给柳某乙大约0.1克海洛因,记账100元。

5、2019年6月19日晚上,柳某甲在天心区**路**岭其租房内,以赊账的方式,卖给柳某乙大约0.1克海洛因,记账100元。

6、2019年6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柳某甲在天心区**路**岭其租房内,以赊账的方式,卖给柳某乙大约0.1克海洛因,记账100元。

二、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柳某甲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岭其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杜某某、柳某乙注射海洛因6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柳某甲先后容留吸毒人员柳某乙、杜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岭其租房内注射海洛因。

2、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柳某甲容留吸毒人员杜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岭其租房内注射海洛因。

3、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柳某甲容留吸毒人员杜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岭其租房内注射海洛因。

4、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柳某甲先后容留吸毒人员柳某乙、杜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岭其租房内注射海洛因。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柳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手写记账条、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户籍资料等;2、证人杜某某、柳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海洛因、丁丙诺啡系毒品多次予以非法贩卖,情节严重,其还多次为他人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甲兼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柳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柳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柳某甲有行政处罚劣迹,因酌情从重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柳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以上至五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彬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柳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侦查卷宗1册,光盘5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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