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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甲危险驾驶罪)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柳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监利县**乡,户籍所在地**乡**村**组,住址**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22分,被告人柳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二轮富威牌摩托车从监利县**乡**村出发,前往监利县**镇。同日21时40分许,柳某甲驾驶该车行驶至**乡**村路段时,与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监利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将柳某甲带至监利县公安局**派出所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72mg/100ml,随后,民警将柳某甲带至监利县**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甲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8.6mg/100ml。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柳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柳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元鉴[2020]毒鉴字第3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监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监公交认字[2020]第31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甲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烁

                                                 检察官助理:鲁智琪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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