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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柳某甲,曾用名柳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人,住太谷县**镇**村**号,系农民。2019年10月30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柳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晋K****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太谷县东海南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柳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0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红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太谷县**镇**村**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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