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柳某甲、艾某某、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柳某甲(别名柳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1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乡**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至6月10日临时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同年8月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乡**村**组67。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至10月1日临时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林甸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乡**村**屯**号,捕前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至7月27日临时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艾某某、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柳某甲、艾某某、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柳某甲、艾某某、王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由敕勒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的行业管理委员会发起建立了名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传销组织,并制定了各项传销规则。该组织以投资理财为名,以缴纳49800元作为准入门槛,以“一拖三”拉人头的形式发展下线,并按照加入的先后顺序将组织从上到下分为C3、C2、C1、B、A、发展层6个层级,行管会及上面5层共同瓜分发展层缴纳的传销资金,以发展下线的多少直接作为计算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柳某甲、艾某某、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王某甲先后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及威海**开发区参与“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并积极发展下线。被告人柳某甲、艾某某、王某甲在其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中,被告人柳某甲发展传销层级8层、参与人员216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84800元;被告人艾某某发展传销层级7层、参与人员215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13849元;被告人王某甲发展传销层级6层、参与人员213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57838元。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柳某甲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其家属主动退赃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层级架构图、行业规定、返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姜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甲、艾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柳某甲、证人毕某某、邹某某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讲课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甲、艾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艾某某、王某甲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甲、艾某某、王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柳某甲、艾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甲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丽君

                              检察官助理:马良文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梅河口市**乡**村**组,联系电话:16643052279;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文登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U盘一个,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