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柳某甲(绰号阿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因赌博,于2017年3月被黄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5日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 月26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1 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同年3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同年5月14日因涉嫌窝藏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同年7月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现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绰号阿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黄某某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甲(绰号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黄某某公安局从鄂东监狱押解回黄某某看守所服刑,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阿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7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园**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0年12月被黄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3月被黄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乙(绰号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桂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因在丁字街土地平整项目部施工现场阻止挖机司机施工一事,于2015年11月被黄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7日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同年8月29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同年9月11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甲(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室。因在丁字街土地平整项目部施工现场阻止挖机司机施工一事,于2015年11月被黄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17年8月被黄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湾。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于2013年7月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毒,于2015年4月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5年5 月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6年5月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在北京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8月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行政拘留,在南京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黄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桂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湖北省武穴市**镇**号。因犯绑架罪,于2009 年3月11日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县,住浙江省**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7年8月被黄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在浙江省龙游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11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号。因在丁字街土地平整项目部施工现场阻止挖机司机施工一事,于2015年11月被黄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同年10月22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9********,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4日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8日在武汉市洪山区被武汉市洪山区分局民警抓获,同年8月9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 年11月27日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柳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 年3 月15 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阿某丁),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石某某、张某甲、郭某甲、付某某、夏某甲、冯某乙、蒋某某、李某甲、桂某乙、项某某、柳某乙、赵某甲共同或分别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容留吸毒罪、窝藏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桂某甲、徐某甲、夏某乙共同或分别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8月16日、10月15日和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并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某甲自2010年开始在武穴市混社会、拜“师傅”,混迹于赌场,出入健身会所,信奉暴力手段,沾染了一身江湖气。为了出人头地,提高个人影响力、知名度,巩固自己的势力范围,牟取不法经济利益,柳某甲2013年回到黄某某**镇,以“大哥”自居,一方面利用在武穴市结识的徐某丙、郭某甲、董某某等社会闲杂人员,另一方面纠集石某某、张某甲等本地社会无业人员,开始无事生非,为他人出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欺压百姓,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柳某甲为首的恶势力团伙。2014 年,柳某甲又通过徐某丙、郭某甲、石某某、张某甲纠集了李某甲、桂某乙、项某某、冯某乙、桂某甲、夏某甲、徐某甲、蒋某某等社会无业人员,恶势力团伙的势力日益壮大,特别是2014 年元月,柳某甲听说有人准备对他实施报复,立即打电话给武穴的徐某丙、董某某、郭某甲,指令他们带人赶到黄梅,同时又召集本地的石某某、张某甲等共计十余人,持械在**镇对章某甲、王某甲实施砍杀,事后柳某甲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主动投案。投案后,柳某甲没有如实交代其他人员,致使徐某丙、董某某、郭某甲、石某某、张某甲等人未能受到法律追究,通过此案,进一步奠定了柳某甲的“大哥”地位,逐步形成以柳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徐某丙、石某某、张某甲、郭某甲等人为骨干成员,以付某某、冯某乙、夏某甲、徐某甲、蒋某某、李某甲、桂某乙、项某某、梅某甲、於某甲、程某甲、桂某甲、熊某甲、柳某乙、赵某甲等人为积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分工明确,层级分明,柳某甲为组织领导者,负责带领集团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徐某丙、石某某、张某甲、郭某甲为骨干成员,帮助柳某甲纠集“小弟”实施暴力、威胁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柳某乙帮助管理账目。为了笼络集团成员,柳某甲采取开设赌场为集团成员安排股份、发放工资的方式为成员获取利益,并于2015 年成立中飞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为据点,供该集团成员聚集,还专门租房为集团成员提供住宿。柳某甲要求成员之间讲义气,要团结,不准私自结账,2015 年12月,其集团成员付某某私自截留工程款,被柳某甲知道,柳某甲便指使其他成员对付某某进行殴打。2013年至2018 年,以柳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黄某某**镇、**镇等地,以威胁斗狠、任意伤害他人、损毁财物等方式寻衅滋事、强揽工程、开设赌场,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的五起寻衅滋事罪
1、2013年3月,**镇**村居民夏某丙在**镇对**后街进行开发,期间因为拆迁一事和王某乙发生纠纷并将王某乙打伤,王某乙的亲戚王某丙(另案处理)得知此事后,怀恨在心,在请柳某甲吃饭时指使柳某甲对夏某丙实施报复。同年3月24日,柳某甲打电话叫徐某丙(另案处理)带人赶到黄某某**镇。徐某丙接到电话后,邀约李某甲、桂某乙、李某乙(在逃)等人驾车从武穴市赶到黄某某**镇与柳某甲会面。柳某甲带领张某甲、石某某伙同徐某丙、李某甲、桂某乙等人驾驶两辆小车到位于**镇**村的夏某丙家附近守候,被夏某丙的岳父胡某甲发现,为达到帮王某丙出气的目的,柳某甲上前拉住胡某甲的衣裳,用手臂夹住胡某甲的脖子,徐某丙、李某甲、桂某乙、石某某、张某甲等人对胡某甲拳打脚踢,将胡某甲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程某乙、何某甲、胡某乙、帅某某、吴某甲、夏某丙、胡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甲的陈述;(4)同案人王某丙、徐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柳某甲、石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桂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黄楚剑【2013】临法鉴字第241号鉴定意见书。
2、2014年1月4日晚,柳某甲听说在其租住的位于**镇古**路**商品房楼下停有几辆可疑车辆,便怀疑是有人要对其实施报复,于是打电话给郭某甲、徐某丙(另案处理)、董某某(另案处理),叫他们带人带凶器从武穴市赶到黄某某城帮他打架。徐某丙便邀约项某某、李某甲、桂某乙等人,郭某甲邀约冯某乙等人,伙同董某某携带砍刀和棍棒赶往黄某某**镇。柳某甲安排付某某到黄梅镇振兴驾校铁路桥处将郭某甲、徐某丙等人接到柳某甲住处,柳某甲同时召集石某某、张某甲、夏某甲等人在此等候。当晚23 时许,柳某甲带领石某某、张某甲、郭某甲、徐某丙、董某某、项某某、冯某乙、桂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在逃)、付某某、蒋某某、徐某甲、夏某甲、赵某甲等十几个人驾车到街上寻找可疑车辆,途经黄梅镇正街鑫城金沙KTV 附近时,发现被害人章某甲、王某甲等五六人站在一辆越野车旁,柳某甲认为章某甲等人就是准备报复他的人,于是停下车手持砍刀冲向章某甲等人,将章某甲、王某甲砍倒在地,其他人员见状也冲下车,持刀、钢管、鱼叉、棍棒等工具对章某甲、王某甲等人进行欧打、追赶、围观,致使无辜人员章某甲、王某甲受伤。经鉴定,章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柳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8月25日,被告人柳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章某甲、王某甲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章某甲、王某甲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5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章某甲、王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寄押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2015)鄂黄梅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章某乙、程某丙、柯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章某甲、王某甲的陈述;(4)同案人徐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柳某甲、夏某甲、付某某、石某某、冯某乙、郭某甲、李某甲、桂某乙、蒋某某、张某甲、赵某甲、项某某、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黄楚剑【2014】临法鉴字第634号、第634号-1、第33号、武爱法【2014】临法鉴字第1252号等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
3、2015 年11月初,付某某、石某某得知程某丁在**镇**村实施小农水项目改造工程,便产生索要工程的想法,因担心承接不到,遂拉拢柳某甲共同参与,以借助柳某甲的势力影响强揽工程。柳某甲同意后,便示意付某某、石某某以工程压了村的土地为由找项目部商谈。付某某在**镇**村农田水利二标项目部找到程某丁,提出要包揽工程,遭到程某丁的拒绝。11月中旬的一天,为逼迫程某丁答应他们的要求,经柳某甲同意后,付某某指使陈某甲驾驶货车停放至**镇**村的门楼下,造成项目部运送沙石料的车辆无法通行,在程某丁的劝说下,付某某叫陈某甲将货车移开。次日,付某某又采用同样办法将**村门楼通道堵住,直到一个星期后,镇村干部出面协调,付某某才将车辆移走。同年12月5日,柳某甲、付某某、石某某见程某丁仍不同意其包揽工程,经三人再次商量,于次日零时许,柳某甲、付某某、石某某带领夏某甲、桂某甲、夏某乙、熊某甲等人来到**镇**村农田水利二标项目部,桂某甲和熊某甲在石某某的安排下负责望风并照看作案时驾驶的小车,其他人员将项目部的窗户玻璃打破,将看场人员周某乙打伤。同年12月14日15 时许,柳某甲又指使石某某以施工将付某某家田地压坏为由去找程某丁,石某某在**镇德林农机站找到程某丁,要其给说法,并威胁程某丁要小心点。同年12月29日,柳某甲见程某丁仍没有同意他们的要求,便安排石某某向沈某某借来一辆小车。当日16 时许,石某某用迷彩布蒙住车牌,驾车带领桂某甲、夏某甲、夏某乙、蔡某甲(在逃)等人携带砍刀赶到**镇德林农机站,发现程某丁刚好在门口,于是桂某甲、夏某甲、夏某乙、蔡某甲等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口罩蒙面,按照石某某的事先安排,由桂某甲、夏某甲、蔡某甲持刀威胁在场人员,夏某乙持刀将程某丁砍伤,然后一起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丁、赵某乙、冯某乙、胡某戊、周某甲、李某丙、沈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丁、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柳某甲、石某某、付某某、夏某甲、夏某乙、桂某甲、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2017 年12月,胡某己(在逃)、王某丁(绰号**,另案处理)、郭某甲(已判决)得知中铁十二局在**镇修建高速铁路,便产生索要运送砂石料业务的想法。因担心承接不到,遂邀约柳某甲共同参与,以借助柳某甲的势力影响强揽工程,柳某甲同意后,经与胡某己、王某丁、王某丙(另案处理)、郭某甲等人谋划,决定采取对拉砂石料车辆进行拦堵的手段,迫使供应商同其谈判,具体由王某丁负责安排拦路车辆,柳某甲、郭某甲负责安排拦路人员。王某丁先后找来王某戊的赣G5H*** 小汽车、王某己的赣GH9**小货车、王某庚的鄂J5S***小汽车,柳某甲、郭某甲指使冯某乙、徐某丁(在逃)、於某甲(已判决)、程某甲(已判决)、陶某某(已判决)、梅某乙(已判决)实施拦路堵车。同年12月13日19时许,王某丁、郭某甲安排冯某乙、徐某丁驾驶赣G5H887小车到**镇**村路段,王某丁叫修理师傅吴某乙过去将该车的轮胎卸下,以车胎破损为由,堵住正在拉混合料的车队达两小时左右,致使20多辆拉料的货车无法通行,直到群众报警,冯某乙等人才逃离现场。同年12月14日8时许,王某丁、郭某甲又安排於某甲、程某甲、陶某某驾驶王某丁借来的面包车到**镇**村附近,故意将面包车车胎卸掉,以车胎破损为由将道路拦住,阻止拉砂石料的货车通过,堵车时间约三个多小时,被堵货车达40余辆。直到群众报警,於某甲等人才逃离现场。当天下午,车队老板徐某戊通过**镇**村干部陈某丁、吴某丙到**公司找到胡某己,胡某己等人要求将砂石料供应权转给他们,遭到徐某戊拒绝。同年12月15日,王某丁安排王某庚(在逃)驾驶鄂J5S***小车带着冯某乙、徐某丁到**镇**村路段,王某庚叫来修理师傅吴某乙将小车轮胎卸下,以轮胎破损为由将道路堵住长达6小时,致使40余辆拉料货车无法通行,直到群众报警,王某庚才将轮胎装上,驾车逃离现场。同时王某丁还安排於某甲、程某甲乘坐陶某某驾车到**镇**村路段,采取同样方式堵路约一小时左右,於某甲等人未发现有拉沙石料货车经过,便打电话王某丁,王某丁告知货车当日走白湖方向路段,当日15时许,於某甲等人又将车开至**镇**村附近的路上,按照王某丁的安排,在此处阻止拉砂石料的货车通过,堵路大约两个多小时,直到群众报警,於某甲等人才逃离现场。同年12月17日晚,郭某甲在黄梅镇滨河会KTV 为自己庆生,郭某甲和柳某甲商量,准备第二天叫人去砸车,柳某甲表示同意,并说如果人不够,他再调人。随后郭某甲将柳某甲的意思告诉王某丁,王某丁表示同意,郭某甲便指使於某甲、程某甲二人按照王某丁的要求去砸车。次日,郭某甲安排梅某乙、张某乙(在逃)等人乘车从武穴市赶到黄某某**镇**村附近的路段,守候运输砂石料的车队。8时许,於某甲、程某甲驾驶小车来此处与梅某乙、张某乙等人会合。10时许,当郭某乙、王某辛、田某某、刘某甲、邵某某等人分别驾驶货车前往高铁工地途经此处时,於某甲、程某甲、梅某乙、张某乙等人持砍刀、棍棒对货车玻璃、车门等部位进行打砸,并对货车司机进行言语恐吓,不允许他们继续送货,致使该路段出现大范围长时间的交通拥堵,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经鉴定:被砸车辆损失为2125元。为躲避公安机关侦查,郭某甲按照王某丁的授意,将於某甲、程某甲安排到武穴市**镇**村张某丙家中躲藏,后又指使於某甲、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做出虚假供述。王某丁支付给於某甲、程某甲各10000元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梅价认(刑)字【2017】07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2018)鄂1127刑初275号、(2019)鄂1127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戴某某、马某甲、马某乙、丁某某、徐某戊、胡某庚、李某丁、吴某丁、刘某乙、李某戊、钱某某、陈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乙、刘某甲、邵某某、田某某、王某辛等的陈述;(4)同案人王某丁、王某丙、郭某甲、於某甲、程某甲、陶某某、梅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柳某甲、冯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手机微信转账截图。
、2015 年5月,柳某甲得知赵某丙承建**镇**村小学二期工程(综合楼)施工项目,便以弥补竞争项目产生费用为借口,向赵某丙强行索要钱财,否则便阻止其施工,遭到赵某丙的拒绝。同年5月的一天,柳某甲驾车带领同村人柳某丙、柳某丁来到**镇**村小学,发现工人正在施工,柳某甲便呵斥正在施工的工人,叫他们停工。同年7月,在该综合楼做到第二层的时候,由于赵某丙一直没有答应付钱,柳某甲便打电话叫徐某丙(另案处理)带人过来到工地威胁赵某丙,同时安排张某甲和徐某丙接头。徐某丙等人到黄梅后,张某甲将徐某丙等人带至**小学工地,徐某丙、张某甲等人戴着事先准备的口罩,持刀恐吓正在施工的工人,不准他们施工,赵某丙过来之后,徐某丙等人把刀架在赵某丙的脖子上,对其实施威胁。事后赵某丙向时任**镇**村书记张某丁、**村主任柳某戊反映此事。约三四天后,柳某甲带柳某丙、柳某丁同赵某丙、赵某丁、张某丁、柳某戊在**中心小学项目部就二期工程承建的事进行谈判,柳某甲称如果赵某丙不给钱就别想做工程,赵某丙被迫无奈,最终同意支付柳某甲6万元,并先行支付现金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镇**村小学综合楼建设承包合同书、中标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柳某丁、柳某丙、徐某丙、张某丁、柳某戊、赵某丁、於某乙、齐某甲、吴某戊、余某甲、卢某某、袁某甲、蔡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4)同案人徐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柳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二、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的一起强迫交易罪
2015年11月,付某某得知湖北**建筑公司在**镇**村搞农田复垦改造工程,便产生承包砂石料工程的想法,因担心承接不到,便邀约柳某甲、石某某共同参与,以借助柳某甲的势力影响强揽工程。经柳某甲、付某某、石某某共同商量,由石某某带人到工地闹事,阻止工地施工,由付某某出面找工程项目经理周某丙谈判。同年11月13日,石某某带人来到工地威胁挖机师傅詹某某,不准其施工;11月16 日,受石某某的指使,桂某甲、夏某甲、熊某甲来到工地再次威胁挖机师傅詹某某,要求其停止施工。因施工人员报警,桂某甲、夏某甲、熊某甲被当场抓获。同时付某某找到周某丙要求承包砂石料工程,周某丙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被迫将砂石料工程承包给付某某等人。柳某甲、付某某、石某某向该公司运送砂石料 2000 余方,价值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梅公(濯港)行决字【2015】7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戊、陈某己、鲁某某、詹某某、周某丙、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柳某甲、付某某、石某某、夏某甲、桂某甲、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付某某手机储存的补充协议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的两起开设赌场罪
1、2017年3月,柳某丁(已判刑)、柳某己(已判刑)、柳某丙(已判刑)准备租用黄某某**镇**村村委会对面一处民房开设赌场,为防止其他人到赌场闹事,三人邀约柳某甲共同参与,以借助柳某甲的势力维护赌场秩序,柳某甲表示同意参加,约定各人所占股份,并委托其哥哥柳某乙到赌场帮助记账。柳某丁订做了赌博的桌子,徐某甲购置了赌博工具,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俗称“押宝”)进行赌博,通过占“点花”的方式进行渔利。在开设赌场期间,蒋某某、张某甲、石某某、冯某乙、郭某甲、徐某甲、熊某甲等人相继参股。当年10月12日赌场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柳某甲非法获利189250元,徐某甲非法获利2万元左右,张某甲非法获利4000元左右,蒋某某非法获利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寄押证明、柳某乙记账本、梅公(濯港)证保决字【2017】824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梅公(濯港)缴字【2017】668号收缴物品清单、梅公(濯港)行罚决字【2017】2664号、2676号、2662号、2666号、2667号、2669号、2670号、2671号、2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公(濯港)扣字【2017】668号、667号扣押决定书、(2018)鄂1127刑初55号、(2019)鄂11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丁、蔡某丙、胡某辛、齐某乙、王某壬、陈某戊、吴某己、蔡某丁、王某癸、梅某丙、蔡某戊、李某己、黄某乙、蔡某己等的证言;(3) 同案人柳某丁、柳某己、柳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柳某甲、石某某、蒋某某、张某甲、冯某乙、柳某乙、郭某甲、徐某甲、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
2、2016年9月,柳某丙(己判刑)准备开设赌场,就找柳某甲商量,并请柳某甲帮忙,柳某甲同意后,柳某丙和柳某乙就到黄某某和安徽省宿松县交界处的**镇寻找场地,最后选定独山镇**村**组农户张某丁家及旁边的周柴农庄的鸭棚作为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俗称“押宝”)进行赌博。柳某丙安排徐某甲、蒋某某、冯某乙在赌场打杠子(“抽头”),柳某乙带人在路口放哨。柳某丙每天付给徐某甲、蒋某某各300元,付给柳某乙400元。赌场从2016年9月18日开到9月22日16时即被公安机关查获。柳某丙共计抽头渔利1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寄押证明、梅公(治)行罚决字【2016】549号、7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梅公(治)行罚决字【2017】673号、(2017)鄂1127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庚、柳某己、刘某丙、张某丁、朱某某、杨某某、赵某戊、梅某丁、吴某辛、刘某丁、李某庚、黎某某、方某某、陈某庚、陈某辛、黄某丙、蔡某庚、袁某乙、周某丁、胡某壬等的证言;(3)同案人柳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蒋某某、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四、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成员柳某甲、柳某乙共同实施的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6年7月左右,柳某甲租下位于黄某某**镇**村**墩柳氏祠堂隔壁的一间平房,将其装修成“嗨吧”,在经营KTV业务中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K 粉”(氯胺酮),以每场600-20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包厢费,柳某甲自己也在“嗨吧”包厢内招待朋友吸食毒品“K 粉,先后容留胡某己、王某丁、王某庚、何某乙、徐某丙等人在“嗨吧”包厢吸食毒品“K粉”。2017年春节过后,柳某甲到浙江温州务工,便将“嗨吧”交给其哥哥柳某乙(已起诉)代为管理,“嗨吧”一直经营至2017年11月关闭。2019年3月15日,公安民警在柳某乙位于黄某某**镇**村**组的家中搜出2017年3月至2017年11年期间的账目证实,柳某乙先后容留何某乙、余某乙、桂某丙、胡某壬(均另案处理)、聂某某等人吸食毒品“K粉”;柳某乙收取“嗨吧”包厢费共计41笔(次)74500元,除为柳某甲垫付部分支出外,其余都交给了柳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记账本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张某戊、王某丁、袁某丙、梅某戊、徐某丙、桂某丙、余某乙、潘某某、聂某某、蔡某乙、张某丁、柳某戊等的证言;(3)被告人柳某乙、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五、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成员郭某甲个人实施的窝藏罪
2018年春节前,熊某甲找到郭某甲,说他因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黄某某公安局上网追逃,为了防止被公安机关抓获,熊某甲要求到武穴市躲避,随后郭某甲将熊某甲安排到武穴市**镇**村张某丙家中躲藏,熊某甲在张某丙家躲藏一个星期。2018年2月7日熊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6月29日熊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2018)鄂1127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甲、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为逞强斗狠、报复他人、非法敛财,组织、带领、指使组织成员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策划、参加或指使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插手**镇**村农田复垦改造工程,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组织成员与他人开设赌场;个人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甲纠集被告人徐某丙(另案处理)、石某某、郭某甲、张某甲等社会无业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柳某甲领导犯罪集团进行多次犯罪活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柳某甲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石某某是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要组织成员,多次参与或指使他人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积极策划、参加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插手**镇**村农田复垦改造工程,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甲是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要组织成员,邀约他人并积极参加了殴打章某甲、王某甲的犯罪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明知他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为其隐藏提供处所和食宿,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是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要组织成员,邀约他人并积极参与殴打胡某甲和章某甲、王某甲等人以及威胁、恐吓**镇**村小学综合楼施工项目施工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某某是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组织成员,积极参与殴打章某甲、王某甲等人和阻止**镇**村小农水改造工程运送砂石料车辆通行、打砸项目部玻璃、砍伤项目部经理程某丁等犯罪活动;积极策划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插手**镇**村农田复垦改造工程,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乙是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组织成员,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一起参加了殴打章某甲、王某甲等人和用车拦路阻止向高铁工地运送砂石料的货车通行以及参与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桂某甲是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组织成员,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一起参加了打砸**镇**村小农水改造工程项目部窗户玻璃、砍伤项目部经理程某丁等犯罪活动;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插手**镇**村农田复垦改造工程,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某甲是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组织成员,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一起参加了殴打章某甲、王某甲等人和打砸**镇**村小农水改造工程项目部窗户玻璃、砍伤项目部经理程某丁等犯罪活动;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插手**镇**村农田复垦改造工程,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是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组织成员,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一起积极参加了殴打胡某甲、章某甲、王某甲等人的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桂某乙是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组织成员,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一起积极参加了殴打胡某甲和章某甲、王某甲等人的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项某某是柳某甲犯恶势力罪集团的一般组织成员,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一起积极参加了殴打章某甲、王某甲等人的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某乙是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组织成员,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一起参加了打砸**镇**村小农水改造工程项目部窗户玻璃、持刀砍伤项目部经理程某丁等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甲是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组织成员,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一起参加了殴打章某甲、王某甲等人和参与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某某是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组织成员,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一起参加了殴打章某甲、王某甲等人和参与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柳某乙是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组织成员,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某甲是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组织成员,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一起参加了打砸**镇**村小农水改造工程项目部窗户玻璃犯罪活动;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插手**镇**村农田复垦改造工程,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是柳某甲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组织成员,伙同其他组织成员一起参加了殴打章某甲、王某甲等人的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柳某甲、石某某、郭某甲、张某甲、付某某、冯某乙、夏某甲、桂某甲、徐某甲、蒋某某、熊某甲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均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柳某甲、项某某、徐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甲、桂某甲、熊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甲自动投案,但到案后未能如实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远雄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柳某甲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被告人柳某乙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甲、张某甲、冯某乙、桂某甲、夏某甲、李某甲、桂某乙、项某某、夏某乙、徐某甲、蒋某某、熊某甲、赵某甲均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25册,记账本、草稿本、日记本(原件)各一本、书信4页等书证。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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