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柳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噶人柳某乙,曾用名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庄**里**号,2019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21时许,在**小区**号门口因楼上楼下噪音扰民问题,被告人柳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芝、张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与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双方进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秦皇岛港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柳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杜某某、柳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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