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柳某甲,男性,194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41********,汉族,初中文化,武冈市**局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附**号,现住武冈市**路**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柳某乙,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武冈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厂)经过听证会确定水价为2.5元/吨,2017年7月**水厂与**村**、**组达成协议,该两个组村民的水价按1元/吨收取。2018年年底,被告人柳某甲等人成头就水价问题向**镇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反映,要求答复,但一直没有结果。2019年2月20日,柳某甲、柳某乙从武冈城内回到**镇**村召集柳某丁、柳某戊、柳某己、柳某庚,六人在柳某甲家开会商量**村**、**、**、**四个组的村民使用自来水降低水费的事情。2019年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及柳某戊(另案处理)、柳某己(另案处理)等人召集**村村民约50人来到**水厂,要求水厂将**、**、**、**四个组用水与**村**、**组村民用水同价为1元每吨,被拒绝后,被告人柳某甲提出将水厂的供水开关关闭,在未能关闭供水开关时, 柳某甲提出将连接水厂变压器的跌落保险熔管(俗称“鹅公闸”)取下,被告人柳某乙、柳某丙和柳某丁(另案处理)三人拿着水厂一根量水深的杉木棍,将**水厂三相高压电的两个跌落保险熔管取走,造成水厂断电2小时,致使水厂的机器设备水泵电机、自耦变压器、消毒检测仪的电脑显示屏因缺相运行而损毁,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机器设备及跌落保险熔管的修复价格共为8735元。被损毁的机器设备后被**水厂作为废品以360元卖掉。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柳某丁、柳某丙等人再次召集村民40多人前往**水厂要答复,当提出减少水费被拒绝后,柳某丁指使柳某辛拿起柳某甲扛来的竹竿将**水厂三相高压电的三个跌落保险熔管取走,造成水厂断电2小时。2019年3月13日,柳某丁向**水厂交赔偿款7000元;2019年5月13日,柳某辛家属向盐井水厂交赔偿款2000元,**水厂表示对犯罪嫌疑人柳某辛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丙、柳某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呙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相关提取、辨认笔录;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由于泄愤报复,纠集多人毁坏机器设备,公然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柳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柳某乙、柳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柳某甲1387426****,柳某乙1817399****,柳某丙1997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