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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柳某丁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柳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丁,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柳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柳某丁伙同柳某戊、柳某己(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股份的形式合伙在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的柳某乙小卖店后面龙眼树下、柳氏宗祠后面晒谷坪、祉洞村古寨的老房子等地方采用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吸引参赌人员参赌,从中抽水渔利。设赌期间,赌场由被告人柳某甲负责保管各被告人凑股的资金;由被告人柳某丙、柳某丁等人负责吸引赌客参赌;由柳某戊等人负责发牌“抽水”“合利”;由被告人柳某乙负责保管“抽水”所得的“水钱”,总共抽头渔利赃款人民币30000余元。四被告各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事后,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柳某丁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4月28日、4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原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陈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柳某丁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柳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柳某丁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甲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柳某丁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柳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甲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乙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丙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丁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源

                              检察官助理:麦发秀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甲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柳某乙、柳某丙、柳某丁被取保候审,现均住在贺州市八步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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