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柳某甲、叶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柳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寿宁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寿宁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76********,汉族,本科文化,无职业,住寿宁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寿宁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寿宁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邬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石首市**镇**街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乡**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寿宁县**乡**村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9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甲等12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柳某甲租赁宁德市**路**号**首府**号楼**室,招募人员,代理“通宝娱乐”赌博网站,为赌徒提供游戏币充值服务。

同年11月6日,被告人柳某甲、叶某甲、柳某乙租赁宁德市**首府**幢**室,招募人员,代理“开心”赌博网站,为赌徒提供游戏币充值服务。

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柳某甲、叶某甲在宁德市**首府**幢**室,招募人员,代理“吉祥”赌博网站,为赌徒提供游戏币充值服务。

至案发,“通宝娱乐”、“开心”、“吉祥”分别接受投注的赌资人民币5947034.64元、6250400.71元、202509.75元(币种,下同)。

受雇被告人具体涉案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心”组上分,涉案赌资计6250400.71元。

2.2019年10月27日至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柳某丙在“通宝娱乐”组上分,涉案赌资计5947034.64元。

3.2019年11月5日至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叶某乙在“通宝娱乐”组上分,涉案赌资计5198482.04元。

4.2019年11月10日至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通宝娱乐”组上分,涉案赌资计人民币4830521.45元。

5.2019年11月6日同月30日,被告人邬某某在“开心”组上分,涉案赌资计3610438.19元。同年12月13日至同月17日,被告人邬某某在“吉祥”组上分,涉案赌资计101564.75元。

6.2019年12月1日至同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心”组上分,涉案赌资计2139193.15元。

7.2019年12月8日至同月17日,被告人柳某丁在“开心”组上分,涉案赌资计1572516.33元。

8.2019年12月7日至同月17日,被告人叶某丙在“吉祥”组上分,涉案赌资计202509.75元。

9.2019年12月10日至同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吉祥”组上分,涉案赌资计134189.75元。

2019年12月17日,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分别在宁德市**首府**号楼**室、**号楼**室当场抓获被告人柳某甲、叶某甲、胡某某、柳某丙、叶某乙、周某某、邬某某、张某某、柳某丁、叶某丙、林某某,查获赌资计233487.8元。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柳某乙主动到寿宁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周某乙、叶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柳某甲、叶某甲、柳某乙、胡某某、柳某丙、叶某乙、周某某、邬某某、张某某、柳某丁、叶某丙、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照片、示意图、辨认笔录;

5.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胡某某、柳某丙、叶某乙、周某某、邬某某、张某某、柳某丁、叶某丙、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甲、叶某甲、柳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某、柳某丙、叶某乙、周某某、邬某某、张某某、柳某丁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受雇为参赌人员上分,帮助收取赌资,情节严重;被告人叶某丙、林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受雇为参赌人员上分,帮助收取赌资,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甲、叶某甲、柳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某某、柳某丙、叶某乙、周某某、邬某某、张某某、柳某丁、叶某丙、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乙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甲、叶某甲、柳某乙、胡某某、柳某丙、叶某乙、周某某、邬某某、张某某、柳某丁、叶某丙、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柳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乙、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丁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八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帅

检察官助理:包雅娟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柳某甲、叶某甲、柳某乙、胡某某、柳某丙、叶某乙、周某某、邬某某、张某某、柳某丁、叶某丙、林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拾份

4.光盘贰拾玖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