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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永靖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19日,被告人柳某某编造其和保证人柳某某虚假资产证明等贷款资料,以工程准备为由在永靖县信用社营业部骗取贷款490万元。后全部转入自己账户由其支配使用,到期偿还利息后对剩余的本金490万元又在该社办理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该笔贷款截止案发尚未偿还本金4899980.16元

2013年3月6日,被告人柳某某编造贷款人刘某某和保证人虚假资产证明等贷款资料,自己作为担保人,虚构承包合同等,以房屋工程建筑为由在永靖县西河信用社骗取贷款450万元。后全部转入自己账户由其支配使用,到期偿还利息后对剩余的本金450万元又在该社办理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该笔贷款截止案发尚未偿还本金450万元。

 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柳某某编造贷款人吴某某和保证人虚假资产证明、担保等贷款资料,自己作为担保人,以房屋建筑为由在永靖县信用社营业部骗取贷款200万元。后全部转入自己账户由其支配使用,该笔贷款截止案发尚未偿还本金196247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复制的贷款资料、银行凭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柳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甘肃信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利用虚假的资产证明、编造借款用途、施工合同书等贷款资料,以欺骗手段取得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140万元,到期未偿还本金11362452.82元,给该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虎炜

2020年3月3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临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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