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柳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身份证号码4524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藤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柳某某于2019年9月9日早上,驾驶号牌为粤E****8小轿车运输香烟途径广西自治区梧州市S50岑罗高速24KM横垌卡口、新台高速**入口路段等地后到达我区**镇**街,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在该小轿车内缴获利群(硬新版)、芙蓉王(硬专供出口)、中华(硬出口CK版)、中华(硬中支专供出口)共1448条。经鉴定,该批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224157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4、鉴定结论;

5、视听资料;

6、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运输用于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群意 

2020年1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随送;

3、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的相关物品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