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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贩卖毒品案、非法持有毒品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39号

被告人柳某某,曾用名柳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241984********,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宽甸县满族自治县**楼**乡**村**组**号,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小区**号**室。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并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日改变管辖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柳某某将91.4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放在其租住的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内。

二、贩卖毒品罪

1.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蔚海新天地小区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

2.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柳某某通过快递的方式,在威海**医院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克;

3.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小区**悦超市门口欲以350元每克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0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称重,该甲基苯丙胺净重29.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91.4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2.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媛

2018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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