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 自然概况 |
被告人柳某某,男 ,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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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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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 及权利告知 |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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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被告人柳某某驾驶黑E****8货车拉运两台新疆**科技有限公司新出厂的联合收割机,自新疆骆驼圈子主线站驶入高速公路,2020年6月19日1时许,到达大庆市肇州县英歌收费站,柳某某使用伪造的农机行驶证、农机车牌和农机跨区作业证免费通过收费站,骗取高速费共计7,120元人民币。 2020年12月3日19时许,会战分局侦查员将柳某某传唤至内蒙古呼和浩特东车站派出所。现钱款已返还被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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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说明、交接验收单、货物运输协议、情况说明、车辆信息、查验信息记录表、证明、客户回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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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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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柳某某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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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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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从轻 |
法定 |
自首;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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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
被告人柳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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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法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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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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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单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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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 |
1. 被告人柳某某现在处所: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室;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莹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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