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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诈骗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

自然概况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室。

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12月3日

诉讼过程

及权利告知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被告人柳某某驾驶黑E****8货车拉运两台新疆**科技有限公司新出厂的联合收割机,自新疆骆驼圈子主线站驶入高速公路,2020年6月19日1时许,到达大庆市肇州县英歌收费站,柳某某使用伪造的农机行驶证、农机车牌和农机跨区作业证免费通过收费站,骗取高速费共计7,120元人民币。

2020年12月3日19时许,会战分局侦查员将柳某某传唤至内蒙古呼和浩特东车站派出所。现钱款已返还被害单位。

证据清单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说明、交接验收单、货物运输协议、情况说明、车辆信息、查验信息记录表、证明、客户回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柳某某供述和辩解;

罪名认定

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从轻

法定

自首;认罪认罚。 

酌定

被告人柳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从重

法定

酌定

量刑建议

单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附项

1. 被告人柳某某现在处所: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室;

2.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莹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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