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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诈骗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宾阳县,身份证号码452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宾阳县****村委会****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酒店附属楼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柳某某在武夷山市**街**号**鸡排店内,谎称同被害人周某某一起出资入股鸡排店,从周某某处骗得2万元人民币(下同)。柳某某欲投资微商,遂编造其二哥出车祸急需用钱,从周某某处骗得1万元。为确保周某某信任,柳某某写了一张2万元借条给周某某,后离开武夷山,并更换了手机号和微信号。骗得钱款已被柳某某挥霍。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柳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区一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俞某某、徐某某、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为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2020年3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在武夷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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