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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柳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2315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在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柳某某在北京**饭店工作期间,明知自己有巨额外债、无偿还能力,仍以家人生病、出车祸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6,500元、杜某某人民币4,800元、周某某人民币7,725元、朱某某人民币3,800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柳某某至**路**号**小菜饭店工作,当日即以偿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000元,至同月29日又以还房贷、家人去世、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分别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500元、刘某某人民币3,000元、卜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2月29日,被害人李某某、卜某某发现被告人柳某某欲离开上海,遂将其拦下,后被告人柳某某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后,被告人柳某某供述了向李某某、刘某某、卜某某借钱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委托他人退赔了马某某、周某某、杜某某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赃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因建房、赌博欠下巨额外债和高利贷,为还高利贷,虚构各种理由向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借款的事实。

2.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卜某某的陈述和被害人马某某、杜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书写的报案陈述,证实被被告人柳某某以家人生病、出车祸、偿还定金、还房贷、家人去世急需用钱等借口骗走钱款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和相关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柳某某向他人借款及归还高利贷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柳某某委托他人归还马某某、周某某、杜某某部分借款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和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柳某某的到案情况。

6.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公安人口信息网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柳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铭妹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材料二份及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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