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柳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犯前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吉木萨尔县**巷**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柳某某以处理违章、醉驾、办理道路交通运输许可证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魏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钱款132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13日、4月3日,被告人柳某某以给魏某某处理醉驾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25000元,后经被害人催要,于2018年11月25日、12月18日、25日,2019年1月15日、4月19日、5月8日、15日、23日、7月17日向被害人魏某某退还钱款14300元。
2.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柳某某以给李某某要回因脱审被交警队扣押的车辆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0元,后经被害人催要,于2018年10月23日、11月7日、2019年1月15日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还钱款11000元。
3.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柳某某以给王某某要回因车辆手续不全被交警队扣押的半挂车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
4.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柳某某以给杨某某办理道路交通运输许可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8500元。
5.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柳某某以给田某某处理酒驾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0000元。
6.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柳某某以给仇某某处理违章为由,骗取被害人仇某某人民币5800元。
7.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柳某某以给韩某某处理违章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3500元。
8.2018年12月10日、13日,被告人柳某某以给谈某某处理交通违法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谈某某人民币26000元,于2019年6月退还钱款9000元。
9.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柳某某以给邓某某处理违章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6500元。
10.2019年2月20日、3月5日,被告人柳某某以给樊某某处理醉驾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29000元。
11.2019年3月27日、4月1日,被告人柳某某以给牟某某处理违章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牟某某人民币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多次诈骗,可以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亲属积极向部分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半,并处罚金50000元至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潘红林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奇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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