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829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龙川县**农林科技公司销售主管,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镇**村**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柳某某在其担任龙川县**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一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金线莲药品私自藏匿,后自己打印虚假的药店销售小票向公司申报提成费用,累计侵占公司提成费用823818.15元人民币另外,其还通过向公司谎报促销员工资,侵占公司190400元人民币,合计侵占公司财物762972.79元。
2019年9月2日13时48分许,民警接报警后在深圳市宝安区**时代广场**座**将被告人柳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转账记录、损失明细表、任职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彭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强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柳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3、无其它涉案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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