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柳某某担任攀枝花市**婚礼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接待客户、代收公司业务款等。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初,柳某某将代收的14名客户婚庆费用共计人民币88298元用于赌博和个人生活开销,公司财务人员发现后多次催要,柳某某未归还款项并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微信账单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882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柳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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