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网约车司机,四川省旺某某人,现住旺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2月12日,该公司建立“蕴奇积分商城”等网站,要求会员缴纳2000元至60000元不等的费用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上下线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获取静、动态收益的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涉案金额巨大,人数众多。2018年3月30日,南昌市公安机关抓获该公司6名骨干,成功摧毁江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
2017年3月被告人柳某某通过龙某某推荐,投资成为江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的“蕴奇积分商城”会员,位于会员系统第12层级,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发展下线共计146人,其中通过直推下线黄某某发展三级下线共计143人,成为省级代理。
江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带领下线会员到该公司总部要求退款,2017年9月30日该公司按协商好的退款规则予以退款,后被告人柳某某向其下线退款共计562259.27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柳某某主动到旺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杰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住旺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19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1卷,补充材料9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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