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柳某某多次在保康县**村**组路段盗窃湖北交投鄂西北高速公路防护设施,作为建造自家鸡圈、菜园的栅栏。经保康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柳某某盗窃的防护网、铁桩价值人民币2984元。案发后柳某某拆除自家栅栏,并恢复其毁坏的原高速公路防护设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防护网、铁桩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归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现场照片、证明等书证;3.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周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指认笔录;6.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盗窃正在使用的高速公路隔离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凌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保康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17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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