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柳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142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11993********,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初中文化,住上栗县**乡**号。2011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1个月,201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10月3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柳某某与同案人彭涛(另案处理)经商议,决定通过砸坏他人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被告人柳某某伙同彭涛在超市购买橡皮筋和弹珠后,由被告人柳某某制作弹弓。20时许,被告人柳某某伙同彭涛窜至本市**街道**路,被告人柳某某发现被害人陈某乙车牌为湘******的红色马自达轿车内有一黑色电脑包,由被告人柳某某负责望风,彭涛使用自制弹弓将受害人陈某乙的汽车后排左边车窗玻璃砸坏,盗得车内黑色戴尔电脑和黑色佳能便携式打印机各一台。次日,彭涛将盗得电脑和打印机带回江西省上栗县的家中占为己用。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600元,打印机价值1500元,共计4100元。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11月13日,彭涛母亲刘百花将被盗电脑和打印机上缴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照片、拘留证、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常住人口详细、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物证;②被害人陈某乙陈述;③证人陈某甲证言;④被告人柳某某供述与辩解;⑤价格认定结论书;⑥辨认笔录;⑦现场勘查记录;⑧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至1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磊

2018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视频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